坚持反腐败斗争,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,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“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”,这是我们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法宝。对此,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善于运用这个“法宝”,坚持用群众路线构筑反腐防腐堡垒,真正使腐败得到有效惩治。
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和根本方法,反腐倡廉工作也一样,必须实行群众路线。
群众路线首要的一条就是一切为了群众,这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。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:“对贪污、行贿、盗窃以及其它乌七八糟的东西,人民是非常反感的,我们依靠人民的力量,一定能够逐步加以克服。”(《邓小平文选》第3卷第156页)一切依靠群众,是我们反腐倡廉实践力量的基础,是对腐败正确认识和政确决策的力量源泉。反腐败斗争开展以来,腐败分子一个一个被发现,一个一个被查处,其中一条最根本的经验就是相信和依靠群众,倾听群众呼声,把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,并凝聚成一股强大力量,对腐败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。据统计,自1993年1月至1995年3月,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310多万件次,提供重要案件线索12.8万多件;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中,有83.8%是由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线索。
还应该提到,在反腐败斗争中,坚持群众路线不是权宜之计,只在部署工作时原则性讲一讲是不够的。反腐倡廉工作只要进行一天,就一定要贯彻群众路线,反腐败斗争的整个过程都要坚持群众路线。这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,坚持群众路线如逆水行舟,稍懈即退。这些年来,有些地方和部门反腐倡廉的效果之所以不够明显,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地方和部门的群众路线坚持得不够好,没有真正用群众路线构筑起反腐防腐的堡垒,结果导致这些地方和部门反腐倡廉停滞不前,腐败环生。
我们党从执政以来,大量触目惊心的事实表明,反腐败与坚持群众路线是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。背离群众路线必然导致腐败,反过来,腐败又加重脱离群众,背离群众路线,形成恶性循环。而充分相信群众,紧紧依靠群众,坚持群众路线,则可以为反对腐败、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提供有利条件。
腐败分子生活在群众中,他们的为非作歹行为,群众看得最清楚。坚持走群众路线,实行群众监督,这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。反腐败的根本意义在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把经济建设搞上去,有效地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。
抓好反腐败斗争,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保证,也是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。党风不正,腐败不除,党的团结统一、凝聚力和号召力都受到严重影响,怎么保证党的群众路线的贯彻?很难想象,在一个贪污贿赂横行、腐化堕落泛滥的社会里,党群、干群之间关系密切。实践告诉我们,腐败最脱离群众。腐败者使党的干部不能更好地为群众做好事,使党的富民政策贯彻不下去。腐败者侵害和损害的是群众的血汗,是群众的切身利益,群众对之视若猛虎,痛恨不已。腐败者损害了党的形象。因此,我们要做到像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:“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,警钟长鸣。”
只有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事业,才是繁荣昌盛的事业。反腐败作为一场长期、艰巨而复杂的斗争,离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,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。为此,在不搞群众性的政治运动的前提下,要进一步采取措施,拓宽群众参与反腐防腐的渠道,从而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。
第一,建立健全举报制度,揭发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。群众举报是检举揭发腐败行为的主要渠道和方式,在反腐败斗争中起着重要作用。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,建立健全举报制度,首先是要设置举报专用电话、信箱、接待室,积极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。
第二,广泛实行人民群众监督,让群众对涉及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部门与单位进行评议,监督其行为。反腐败不搞群众运动,但要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。在监督过程中,我们要改变监督权只属于国家机构、行政机关的传统观念,建立起统一的、全面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机构监督体系。
第三,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方针,对群众检举的腐败分子和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。反腐败斗争要取信于民,收到实效,根本的就在于能否对群众检举的腐败分子和腐败问题一一查实,依靠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严肃处理,并把处理的结果一一向群众公布,接受群众的检验。当前,特别要坚决查办官吏腐败、司法腐败方面的犯罪案件和国有企业改革、股份制改造以及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。对那些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,要按照党纪国法,坚决予以惩处。